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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
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
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,是深圳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,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而成。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、海洋经济、工业、外经贸、商业、保税区、信息化等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规划,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,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、专项规划和政策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  (二)负责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、海洋经济、工业、外经贸、商业的行业管理;负责有关行业运行监测、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,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。  (三)按规定负责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、海洋经济、工业、外经贸、商业、保税区、信息化相关业务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申报、管理和使用。  (四)统筹协调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并监督实施,按分工负责产业用地管理;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,以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制造业和传统产业;参与组织实施国家、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;负责相关领域内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设备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。  (五)指导农业现代化建设;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,农业生态环境保护、农业畜牧业相关监督管理;按规定负责农业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;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兽医制度;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;组织协调“菜篮子”工程。  (六)承担海洋经济、渔业管理职责。承担统筹协调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市建设工作;负责渔业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、渔港建设管理工作;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;指导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协调,并与港澳有关部门建立联系。  (七)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;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。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会展业管理。  (八)组织协调电力经济运行,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改革;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、再生资源回收、清洁生产以及农业、工业、商业的能源节约和节能监察工作。  (九)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;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盐业、药品流通管理。  (十)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,组织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;管理加工贸易业务,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;指导和管理服务贸易工作,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;按规定办理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,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。  (十一)指导外商直接投资工作。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,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。  (十二)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。指导企业“走出去”开展跨国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,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、对外投资、对外承包工程、对外劳务合作、对外援助;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。  (十三)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、规划和申报工作;指导、协调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。  (十四)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,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,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。  (十五)负责国内经济交流与协作,推动外溢型经济发展;负责对口支援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。  (十六)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;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、新标准;推进“三网融合”试点城市建设,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;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,协调通信管线、机楼(站点)、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;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。  (十七)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,统筹建设全市党政机关信息网络、基础信息库等信息基础设施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;统筹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工作,协调推进全市电子政务流程优化工作;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,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,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责任。  (十八)承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;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、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;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。  (十九)促进中小企业发展,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。  (二十)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